挂失止付

时间:2024-01-29 09:53:33编辑:小宁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在票据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我国在多种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均确认了这一制度,从《票据法》到行政法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在更低一级的部门规章《支付结算办法》中均对这一制度从不同层面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文中,我们以这些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了解一下这一法律制度。同时对不同规范性文件就这一制度的规定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思考。

从法律规定看,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显然,如果没有票据丧失的情况出现,也不会产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明确这一条件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出现的以挂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情形。

有效期限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可见,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为12日,自付款人或代理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一期限,挂失止付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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