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时间:2024-03-24 00:22:53编辑:小宁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单位电子邮件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政务邮件系统由市政府统一建设,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提供电子政务外网服务,是全市机关单位办公自动化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各级各部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电子政务邮件系统基于电子政务外网运行,是面向全市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免费电子邮件平台,不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各级机关单位履行公务需收发公务电子邮件时,应统一使用钦州市电子政务邮箱。

第二章 电子邮箱的申请

第五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及在岗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请使用钦州市电子政务邮箱。

第六条 电子政务邮箱的申请与使用原则上采用实名制,开通邮箱时必须登记用户名称,使用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公共邮箱用户名称的命名规则一般以单位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组成。个人邮箱用户名称的命名规则一般为使用人员的姓名汉语拼音全拼。用户名称重复时,后开通的加所在单位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

第七条 申请开通邮箱时,要如实填写《钦州市电子政务邮件系统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办理。

第八条 各县区、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安全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电子政务邮箱的申请、分发、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按照报送的《申请表》做好电子政务邮箱的申请、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三章 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邮箱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其公务人员的身份相适宜。

第十一条 首次登录电子邮箱时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密码位数不得低于8位,并由字母与数字、特殊符号组合而成,要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如遗忘密码,要重新填写《申请表》,报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邮箱实行“谁开通、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对自己的邮箱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该邮箱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邮箱为限量邮箱,用户应定期清理邮件。如因超过邮箱限量而导致邮件丢失,由用户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邮箱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被滥用、盗用等情况,或存在系统安全漏洞,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反映。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邮箱使用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互联网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电子政务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自觉维护电子政务邮箱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子政务邮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密或内部敏感资料的具有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资料的进行商业活动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如辞职、调离本市、退休等)时,所在单位信息安全员应及时通知使用人处理其邮件,并填写《申请表》,报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注销其个人邮箱。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邮箱用户如违反上述规定,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有权终止其使用权利,并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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