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过处分

时间:2024-04-09 15:47:33编辑:小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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